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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博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凤政办发〔2014〕16号
立博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立博体育保障性住房分配和
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立博体育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立博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立博体育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保障性住房的配租、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根据本县工作实际,明确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城投公司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实施主体。
第五条 县房产局为县保障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及分配、运营、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沱江镇各社区,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和初审保障性住房申请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县各机关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管理范围。
第二章 保障对象、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内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县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供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按县房产局依法制定的标准进行发放。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要求:1、拥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2年以上;2、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局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4、无车辆营运证、无公司注册、无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财产登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要求:1、本县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户、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净值符合县政府公布的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符合第九条相关规定。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出租、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二)收入、财产符合本县的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在立博体育稳定就业达到1年以上。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沱江镇各社区提出申请,由上述各单位统一向县房产局进行申报。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向县房产局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县房产局负责审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县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查。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沱江镇各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资格审查联席会议,并根据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民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与分配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性住房需求,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轮候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轮候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轮候对象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多且收入低的家庭、计划生育优扶家庭、孤老病残人员、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安排,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考虑本单位保障对象,在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剩余房源由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轮候对象。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或价格标准,保障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条 轮候对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住房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在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分配。分配结果报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载明保障性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后实行一年一审制度,经审核如入住对象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其三个月内搬离保障性住房,拒不搬离的,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搬离。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等部门统筹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或者申请减免;也可以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承租人承担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责任;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可组织承租人自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不足房屋维修养护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在确保满足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需求的基础上,经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廉租住房可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仍需租住的,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廉租住房的,经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需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搬迁期满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二)经年审或举报查实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
(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条 出租和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政策。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居民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民政、人口计生、人社、教育、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权属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在房屋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上注明房屋类型和用地性质。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企业和其他机构捐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并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收回或回购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立博体育房地产业管理局,也可登记为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政府(含开发区、园区)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县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发区、园区),或县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占有相应产权。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确定其权属。
公共租赁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并注明房屋产权人及所占产权份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县人民政府应对县住建、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房产、审计、民政等部门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并与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发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立博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