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博体育

图片

第十二届研讨会:大數據分析在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之應用與成效

发布时间:2018-04-04 16:34? ??加入收藏

 

 

大數據分析在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之

應用與成效

台湾刑事警察局   吳柏寬

 

壹、前言

近年來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科技研發日新月異,於各行各業領域中均捲起了一股創新求變的風潮,詐欺犯罪亦搭上科技熱潮,新興電信詐騙集團利用網際協議通話技術VoIP、群撥群呼系統及Vos軟交換系統等技術及服務,大量撥打電話、再利用詐騙話術致使受騙民眾陷入錯誤,進而主動交付財物之案例比比皆是;為此我方除加強掃蕩是類犯罪外,更於2009年與陸方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經兩岸合作打擊後,詐騙集團遂而將主要實施詐欺犯罪之機房移轉至東南亞等第三地,企圖與警方鬥智鬥勇,增加查緝之困難度,因此兩岸於2011年開展兩岸跨第三地查緝的成功模式。

惟自2016年下半年開始,兩岸各項交流趨緩,連帶影響雙方合作打擊跨境詐欺犯罪之實務運作,加上陸方自第三地將我方之詐欺犯嫌押回陸方審判,造成詐騙集團一部分成員自東南亞移轉至歐洲、美洲各國,利用人權保障等法制措施,讓警方束手無策;我方為突破困境,遂成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整合各項資訊平臺,利用大數據分析,針對有詐欺機房刑案紀錄之犯嫌,蒐集其入出境紀錄、訂位紀錄、同行者及金流資料等進行分析,掌握最新動態、精準預測目標並主動著手打擊,以期遏止臺灣民眾赴海外從事跨境電信詐欺犯罪。

 

貳、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相關理論

一、理性選擇理論

(一)犯罪機會是指犯罪是否具備吸引力,是否合於「報酬大於投資」的理性選擇。一般情況下,有機會就有選擇,選擇後就有可能犯罪。美國學者Siegel提出的犯罪的理性選擇理論認為,犯罪是在一個人考慮「個人需求因素」以及「情境因素」後所作成的冒險決定。「個人需求因素」包括獲取金錢、報復仇恨、感受刺激,甚至自我娛樂等;而「情境因素」則是指犯罪標的物受到保護的程度,以及犯罪後被追訴或逃避追訴的機會比較。(L.J.Siegel2003)

(二)依據理性選擇論所提到犯罪構成的三種選擇因素來看,犯罪者可能的考量是:

1、選擇犯罪的地點(choosing the place of crime):評估犯罪地點的可能性、安全預防措施的有用與否、可利用的資源有那些及在何種地點犯罪較易得手而不易被逮捕等。

2、選擇標的物(choosing targets):犯罪行為前,評估標的物得手的可能性、知識程度、反抗的心理素質等。

3、學習犯罪技巧(learning criminal techniques):避免犯罪被發現,增加犯罪成功的機率,犯罪者透過學習自失敗中修正犯罪手段,彌補犯罪破綻。

(三)理性選擇理論與日常活動具有相當密切的關係,犯罪的選擇受到犯罪者對標的物弱點認知的影響,犯罪者很關心目標物的便利,他們會選擇較為熟悉、有弱點的人,以及可以接近或是開放的、容易逃脫的地方來犯罪,只要犯罪目標愈適當或愈容易接近,犯罪就愈可能發生。如果犯罪過程是「低成本、獲利高、風險低、刑度輕」,則犯罪發生的機率就愈高。如果潛在犯罪人事先計算犯罪所得的報酬合於需要,或者大於成本,就可能選擇犯罪。

(四)依據理性選擇理論所提到犯罪構成的三種選擇因素來看,詐騙者需要考量的是:

1、選擇犯罪地點:評估從境外發話進行詐騙的可能性、安全性;在選定的犯罪地點利用當地資源,吸收當地民眾加入擔任發話者或者車手。

2、選擇目標:評估目標得手的可能性,從首次進行的信息溝通經驗中,過濾出可以繼續施詐、深入施詐的對象。

3、學習犯罪技巧:詐騙集團必須對成員實施訓練,並且自失敗中學習教訓,彌補破綻等。(汪子錫、葉毓蘭,2013)

二、日常活動理論

(一)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Lawrence E.CohenMarcus Felson1979加以修飾而提出。該理論主張:許多犯罪和偏差行為事件是在實施日常生活的過程中發生的,而某些型態的日常生活(如遊樂型,時常進出遊樂場所),其犯罪發生及犯罪被害的可能性較高。換言之,犯罪與合法為及日常活動是相生的,非互相獨的。一個人之所以較易發生犯罪及被害事件,實與其特殊的生活型態有關聯。(林山田、林東茂、燦璋,1979)

(二)日常活動理論強調非法活動與日常合法活動之相互關係。每日的生活型態均會影響犯罪誘因的產生,以及犯罪的型態和數量。該理論認為,一個有能及動機的可能加害人,與合適的標的物接觸而在監控缺乏的情況下,犯罪自然會發生。同時,該理論強調「事件」的研究取向,有別於許多傳統以「人」為導向的犯罪學理論。因為,該理論認為,探討犯罪者與非犯罪者間之差異並會產生有意義的結果,「人」只是犯罪發生的一個要素而已,尚需其他要素配合。因此,該理論認為犯罪發生的三要件分述如下:

1、有能及動機的加害人(motivated offender)

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為之發生,首先要有對資通訊技術、金援、第三地國家情況均有一定熟悉程度之的管理幹部或幕後金主存在,再來係被招募的機房成員,因受金錢誘惑而誘發犯罪之動機,之後便於境外成立電信詐欺機房著手犯罪。

2、合適的標的物(suitable targets)

何謂合適的標的物?FelsonVIVA簡稱之V (Value):標的物對可能加害者之價值。I (Inertia):標的物的可移動性。V (Visibility):標的物的可性。A (Access):標的物的可接近性。詐欺集團首先以金錢購買或盜用被害人個人資料,再以網路電話、簡訊、語音等方式、並竄改來電號碼進犯罪,經由各線機房層層篩選出上鉤、有價值的被害人,誘騙其面交或匯款交付財物,因為係屬非面對面之犯罪為,既能快速接近被害者(撥打電話、突破心防),又能隱身分(竄改號碼、藏身境外),增加查緝的難

3、監控的缺乏(absence of capable guardian)

所謂的「監控者」係指對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有監控能的人,如:詐欺被害者於ATM 自動櫃員機前,實施轉帳時,有熱心民眾或是巡邏員警,加以關懷提醒,或於臨櫃實施轉帳,有員適時的關心,該民眾、員警或員即為監控者。惟現階段針對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因其並非在我方境內,且第三地國家警方較難注意到外來旅客之異常舉動,所以幾乎沒有監控者的存在,使得跨境電信詐騙案件層出不窮。

4、以上三個變項在某時空聚合時,犯罪即可能發生。換言之,犯罪是偶然發生的,而是犯罪人性選擇的結果。當一個有犯罪動機的加害人(機房成員)處於一個適合犯罪的情境(第三地國的詐欺機房),有合適的標的對象時(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人民),電信詐欺犯罪便可能產生。

(三)根據日常生活理論的觀點,民眾的生活型態受到社會結構與周遭環境、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同的生活方式會決定加害者與被害者的接觸機會、互動品質與暴露風險,換言之,當民眾習慣經由各式各樣的電子通訊科技獲取資訊,資訊愈便捷,也愈容讓人忽資訊的正確或錯誤,當個人接收到訊息,被塑造在某種心情境下,如緊張、好奇、恐懼、貪色或貪財,誤判或喪失性的可能性升高,再加上融的便利性,到處有提款和電子轉帳設備,犯罪者可以輕而舉地獲取被害者的財物,被害者在短時間內即會損失大金錢,成為電信詐欺被害者。(蔡田木,2009)

 

參、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演進及趨勢

一、跨境詐欺犯罪集團特性分析

(一)組織結構完整

詐騙集團分工細膩,可粗略分為詐欺話務機房、取款車手、轉帳機房等,各自有明確的人員編組及任務分工,並有專人負責召募、管理及訓練,使犯罪組織行事更具效率;另為避免查緝,各分工組別間可能僅用網路通訊工具連繫或故意設下斷點,讓警方無從將其一網打盡。

(二)結合資通匯流

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詐騙集團已演變為資通匯流之科技型態犯罪,由於網路資訊的互通開放,不受時間、空間、地域限制,詐騙集團將資訊與通訊技術結合後,利用網際協議通話技術VoIP、群撥群呼系統及Vos軟交換系統等服務,大量撥打詐騙電話,使得許多民眾遭受詐騙。

(三)遠端實施犯罪

詐騙集團利用遠端遙控跨境犯罪,從以往利用臺灣基地臺電磁波範圍涵蓋較廣的優勢,在對岸沿海地區使用通訊工具接收基地臺訊息或以漫遊方式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演變至境外架設非法電信機房、透過網路電話及各種資通訊技術進行遠端操作;另更藉由專業技術隱匿IP位址,使得後續偵查不易。

(四)手法推陳出新

詐騙集團掌握人性貪心、佔便宜、緊張、害怕、迷失、思慮不足等心理弱點,佐以精心設計之劇情,由詐騙成員扮演劇情中角色,向被害人施以詐術,誘使被害人進入所擬定的陷阱中,同時結合時事不斷翻新詐騙手法,以遂行詐騙金錢的目的。

(五)企業經營型態

警方於查緝詐欺犯罪集團,經常發現詐騙機房內有「詐騙手法教戰手冊」,由老手負責教授新人詐騙手法,部分詐騙機房仿造企業經營模式,採取績效管理、獎金分紅等制度,並訂定目標,鼓勵詐欺集團成員傾力達成,將整個詐欺犯罪體系組織化、系統化。

(六)高度再生特性

分析近年來所破獲之詐騙集團,資深成員易掌握詐欺技術,並將相關經驗移植,另組詐騙集團從事詐騙,具有高度複製性;甚至集團首腦將底下設立許多彼此不相干之小型團體同時操作施行詐騙,即使其中一個犯罪團體遭警方查獲,亦不影響該集團運作,可立即招募新手,再生能力強。

二、境外詐欺集團手法演進及據點轉移

(一)詐騙手法演進

早期詐欺犯罪多為人際接觸式之傳統詐騙手法(如金光黨詐騙模式),並逐漸轉變為利用郵件、手機簡訊以刮刮樂中獎手法行騙,2004年隨著資通匯流技術蓬勃發展與金融自由化等因素,逐年有不同的電信詐騙手法轉變,於2014年後隨著手機網路之盛行,LINE詐騙、假交友等詐騙方式逐漸興盛,因此,詐欺犯罪不斷翻新犯罪手法並配合時事,以各種名目誘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電信網路詐欺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中,詐騙民眾財產。

(二)機房據點轉移

1、2004年以前

2004年以前之詐欺犯罪係以人際接觸式之犯罪為主,較無涉跨境詐欺情形。

2、2004年至2009年

我方於2004年詐騙犯罪開始氾濫時,即加強犯罪預防宣導及諮詢作為,並結合各部會強化金融及電信管理機制,同時擴大打擊詐欺犯罪集團能量,詐欺集團逐漸將犯罪據點移往大陸繼續詐騙,以規避我方警察追緝。

3、2009年至2011年

2009年與海峽兩岸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經兩岸警察部門共同強力掃蕩詐欺集團後,詐欺集團犯罪據點開始轉移到東南亞國家。

4、2011年至2016年

2011年我方發現詐欺集團犯罪據點陸續移動至第三地後,遂與陸方聯合以兩岸跨第三地共同打擊詐欺犯嫌,並陸續於印尼、柬埔寨、泰國、越南、寮國、馬來西亞、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查緝到詐欺集團,詐欺集團發覺我方及陸方已將東南亞國家列為查緝重點後,遂將據點向更偏遠之中亞、非洲等國家移動,企圖逃避查緝。

5、2016年迄今

2016年陸方自第三地將我方之詐欺犯嫌押回陸方審判,爰此,一部分之詐欺集團雖不捨東南亞、非洲等第三地的低經營成本,但若遭大陸公安緝捕後遣送陸方之風險更高,故將詐欺機房據點移轉先進國家(英國、西班牙、日本),雖提高詐欺機房運作之成本,但先進國家講究法治,保障人權,反成為詐欺集團利用的保護傘;另部分詐欺集團考量東南亞國家距離臺灣較為接近、生活便利,且與當地之執法機關可建立良好關係,較不易被查獲,故仍有將據點設置於東南亞國家。

 

肆、我方因應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之作為

一、法律修訂面

為擺脫臺灣長久以來被冠以「詐騙天堂」的惡名,我方近年內針對詐欺犯罪相關法條,作了多次修訂,計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條例等,分述如下:

(一)修正刑法詐欺罪及管轄

1、明定詐欺犯罪集團假冒公署(公務員)或以電信、網路方式詐騙民眾之行為,定為加重詐欺罪,以遏止詐欺犯罪。

2、增列於我方領域外犯上述之罪亦適用我方刑法,致使我方民眾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亦有管轄權據以處罰。

(二)修正刑法沒收新制

1、修正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即使犯罪不成立,或證據不足而判決無罪,犯罪所得也可以沒收。

2、擴大沒收範圍,犯罪所得的範圍,人的部分及於第三人,物的部分及於經轉換之犯罪所得。

3、如犯罪所得及追徵的範圍與價額之認定顯有困難,授權法官估算犯罪所得,以保全追徵,保護被害人財產安全。

(三)修正刑事訴訟法扣押程序

1、對被告以外第三人財產及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範圍增訂相關程序,於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嫌、被告或第三人財產。

2、扣押修正為獨立之強制處分,原則採相對法官保留,例外附隨於搜索之扣押、證據扣押、同意扣押及逕行扣押則不須扣押裁定。

3、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時,得聲請法院宣告單獨沒收。

(四)修正洗錢防制法

1、大幅增加洗錢前置犯罪類型,以往常見以銀聯卡提款之易涉犯罪包括刑法第201條之1偽變造金融卡、信用卡罪及第339條之4電信詐欺罪,皆包含在處罰範圍內。

2、新增第15條特殊洗錢罪(車手條款),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未遂。

3、第18條增加「擴大沒收」的機制,只要查獲被告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時,亦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他案)之不法所得,仍可沒收之。

(五)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將詐欺集團視為「犯罪組織」,嚴懲不法。

2、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集團者,最高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針對詐欺集團招募車手行為,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經統計,我方刑法沒收及刑事訴訟法扣押新制於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後至2017年4月30日止,警察機關針對詐欺犯罪已扣押新臺幣6億5,204萬0,191元,有效嚇阻犯罪之發生。

二、實務執行面

(一)2009年「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我方積極與陸方合作執行多次大型專案,於兩岸地區及多個國家內皆破獲許多跨境電信詐欺機房案件,如表格所示:

表一(兩岸共同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專案)

時間

機房據點

詐騙對象

事件

2009

兩岸

兩岸

2009.04.26兩岸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並於2009.06.25正式生效。

2010

兩岸

兩岸

2010.06.21「1011」專案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兩岸首次共同合作辦案,查獲99據點218人(臺籍76人、陸籍142人) 。

2010

兩岸

兩岸

2010.12.06「0810」專案兩岸同步行動,掃蕩兩岸地區計114個據點,查獲572人(臺籍281人、陸籍291人) 。

2011

印尼、柬埔寨、馬來西亞、泰國、 越南、兩岸

兩岸

2011.06.09「0310」專案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兩岸首次跨第三地共同合作辦案,查獲170據點692人(臺籍472人、陸籍213人、越籍1人、柬籍1人、韓籍2人、泰籍3人)。

2011

印尼、柬埔寨、馬來西亞、泰國、越南、寮國、菲律賓、兩岸

兩岸

2011.09.28「0928」專案掃蕩兩岸九地166處據點,827人(台籍322人、陸籍 493人、寮籍4人、馬籍6 人、泰籍1人、其他國籍1 人)。

2012

柬埔寨、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斯里蘭卡、斐濟、兩岸

兩岸

2012.05.23-24「1129」專案兩岸八地警方同步聯合查緝14個據點,查獲嫌犯209人(台籍137人、陸籍61人、泰籍4人及緬籍7人)。

2012

菲律賓 兩岸

兩岸

2012.08.23「0823」專案兩岸與菲律賓警方查獲20 據點406人(台籍312人、陸籍86人、紐西蘭籍1人及菲籍7人)。

2012

越南、印尼 兩岸

兩岸

2012.12.06「1206」專案兩岸與越、印尼警方合作查獲39據點159人(台籍151人、陸籍8人)。集團專騙北京市民,再由在臺車手提款。

2012

印尼、馬來西亞、泰國、柬埔寨、越南、菲律賓、新加坡、斯里蘭卡、兩岸

兩岸

2012.12.19「1203」專案由8國警方共同查獲嫌犯335人(台籍280人、陸籍53人、馬籍1人、越籍1人)。2012.12.21,斯里蘭卡警方突襲首都可倫坡巿區及郊區5、6處地點,逮捕100名嫌犯中有96人屬臺灣籍。

整理自曾雅芬,2016及刑事局資料

(二)近期我方將「打擊詐欺犯罪」訂為2017年治安工作重點,除設立專責單位、實施「打防並舉」作為外,亦全力防制我方民眾赴海外從事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問題,採取措施如下:

1、成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

本署刑事警察局於20168月24日成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結合刑事警察局業務、偵查單位及各縣市詐欺專責單位,分析整合情資,擬定偵防詐欺犯罪對策與作為。

2、訂頒「偵防電信網路詐欺犯罪績效評核計畫」

整合各機關查緝效能,訂頒評核計畫,加強查緝電信詐欺機房與詐欺取款車手(頭),並以評核方式辦理敘獎,產生良性競爭,透過地方與中央合作共同打擊詐欺案件,期能澈底瓦解電信網路詐欺集團組織架構。

3、執行緝狐專案

鑒於詐欺犯罪具備高度隱密及持續再犯等特性,為遏止犯嫌反覆實施詐欺犯行,本署針對2011年至2016年間遭各地檢署通緝者達3案以上者,核定「緝狐對象」375人要求各警察機關加強查緝。

4、向上溯源據以查緝幕後金主及幹部

運用本署各類詐欺案件資料庫,整合內外各種詐欺情資,分析其主嫌及相關幹部網絡,以查緝詐欺集團收簿手、系統商為優先行動策略,並鎖定偵辦幕後金主查緝對象,持續向上溯源。

5、大數據分析詐欺高風險名單

為全力推動打擊我方人民赴海外從事電信詐欺犯罪,我方統整情資,利用大數據分析及情資蒐集,彙整高風險名冊,

掌握核心成員出境動態,執行防制民众赴海外從事詐欺犯罪專案,並持續查緝藏匿於第三地之電信詐欺集團。

 

伍、大數據分析及其應用

一、大數據分析

因應數據爆炸的時代,能夠彙整分析大量資料,進行監控、關聯及預測等行動,並提供決策前瞻性及精準性的「大數據分析」已是政府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而面對新型態科技犯罪,如何將大數據分析與偵防工作結合,亦是今後警方的重點趨勢。(謝邦昌,2017)

(一)構想

有鑑於近年來詐欺犯罪集團將據點轉移至第三地,並陸續發生臺灣民眾赴海外從事詐欺犯罪遭他方逮捕之案件,刑事警察局打擊詐欺犯罪中心細思構想如何建立一套犯罪資料庫,能夠利用現有名單數據,加上資訊科技系統的協助,能具預判、警示及產出情資等功能,並據以打擊並防範此類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再次發生。

(二)資料庫基礎

蒐集西元2012年至2016年間,所有我方破獲過的電信詐欺案件,再從中篩選出與電信詐欺機房關聯的案件,將這五年間實際在機房內擔任一、二、三線、電腦手、會計或管理幹部角色的名單加以整理並彙整,作為具有電信詐欺機房刑案紀錄之臺灣民眾資料庫的基底。

(三)數據分析

利用系統調閱上述犯嫌2015年至2016年入出境紀錄、在監獄或在看守所記錄、目前有無通緝紀錄及出境後尚未歸臺紀錄,加以歸納分析,找出從事跨境詐欺之重點對象,再比對入出境紀錄,將同時出境又同時入境一次以上的人分成數團,總計有50團177人。

(四)艙單交集

有鑑於近期破獲之跨境詐欺案件內,無電信詐欺機房刑案紀錄者佔機房成員比率相當高(超過五成以上),故為求慎重,將上述50團177人作2年內的班機艙單交集,再篩選出交集達3次以上的成員列冊,最後得到從事跨境電信詐欺犯罪高風險名冊50團732人。

(五)情資整合

除上述名單外,蒐集刑事警察局各外勤大隊偵辦臺灣民眾於海外從事電信詐欺立案偵辦情資,並從中檢視是否有具體可追查之事證、長期滯留境外與個人財力不相當情事,及組織性出入疑似架設海外電信詐欺機房所在國家等特徵,篩選出較為具體可靠之同團共犯計8團46人,再與前述名冊整合後,總名冊為58團778人。

(六)持續情蒐

為持續拓展資料庫資料量,我方除修訂獎勵規定:各警察機關運用情資比對、情資蒐集等刑案偵辦技巧,提供「臺灣民眾疑似赴海外從事電信詐欺案件」具體情資,經審核通過後,依人數多寡給予獎勵;另亦與部分航空公司配合,提供嫌疑人訂位紀錄、同行訂位者資訊及付款旅行社等,讓打擊臺灣民眾赴海外從事電信詐欺工作能更加順遂。

 

圖一(大數據分析流程)

12-1.png 

二、應用模式

(一)召開會議

刑事警察局打擊詐欺犯罪中心召集局內業務科室、外勤偵查大隊及航空警察局等友軍單位,召開「打擊臺灣民眾赴海外從事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會議,會中互相交換意見、研擬偵查作為及評估可行性,並與各單位橫向聯繫管道,使情資流通更為迅捷,期能快速掌握犯罪集團之動向。

(二)清查名冊

刑事警察局彙整從事跨境詐欺犯罪高風險名冊(上述之58778),於2月份開始,移請局內刑事資訊科利用出入境系統逐日清查其入出境紀錄,並產生報表,再交由我方專家團隊監看,視需求調閱訂位紀錄、同行者資訊及金流資料等,產出可靠情資,據此掌握集團核心成員之入出境動態,並伺機啟動打擊機制。

(三)設定告知

掌握該集團核心成員出境到達之國別後,首先聯繫我方駐外警察聯絡官,確認其為入境或過境該國(避免其連續轉機,須確認其最終目的地),再將該團剩餘成員協請我方入出境及移民署設定入出境告知(即名單內若有人入出境,將以電告方式主動通知偵辦人員時間、班機及目的地等資訊),並蒐集是否有接應人員、使用何種交通工具等相關資料。

(四)即時聯繫

我方針對個案建立聯繫群組,俟獲知該集團其餘成員出境後,迅速掌握航班資訊、及時通知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局偵辦單位及犯罪地國駐外警察聯絡官;俾利與當地警方情資交換,並配合執行境外協查蒐證,掌握機房具體位置、同行人員等事證。 

(五)報請指揮

各偵辦單位接獲我方駐外警察聯絡官情資後,報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與檢察官充分討論案情及有關我方事證連結事宜,並經其指示或同意後,將先期情資與犯罪地國警方交換,協助犯罪地國成立案件進行調查,並經由雙方共同合作協查,確實取得犯罪地國相關事證。

(六)專案小組

俟時機成熟後,再由我方駐外警察聯絡官進一步接洽犯罪地國警方,同意我方偵辦單位前往共同組成專案小組後,由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負責情資傳遞聯繫、偵辦單位進行刑案偵查及科技研發科提供技術支援,共同前往該國協助辦案及蒐證等,以利日後司法追訴之遂行。

(七)函報外館

若犯罪地國無設立警察聯絡官之國家,刑事警察局便將相關情資函報外交部轉交犯罪地國立案調查,另我方於近期已針對臺灣民眾從事跨境電信詐欺高風險國家,派駐任務型警察聯絡官,前往該國與當地警方進行情資交換,並洽談共同合作事宜,期能有效打擊是類犯罪。

圖二(應用模式流程)

12-2.png 

陸、執行成效

一、我方自2017年2月始,利用大數據分析,執行「打擊我方人民赴海外從事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專案」至同年6月底,合計我方主動提供情資因而破獲海外詐欺大陸民眾機房案件共7件,臺灣嫌犯59名、中國大陸籍嫌犯145名。

(一)我方與印尼警方於2017年3月9日,聯手在雅加達分別查獲二處電信詐欺機房,共計查獲臺灣嫌犯18名、中國大陸籍嫌犯36名。

(二)我方與泰國警方於2017年5月9日,聯手在曼谷查獲一處電信詐欺機房,共計查獲臺灣嫌犯2名、中國大陸籍嫌犯6名。

(三)我方與印尼警方於2017年5月15日,聯手在棉蘭市查獲一處電信詐欺機房,共計查獲臺灣嫌犯24名、中國大陸籍嫌犯54名。

(四)我方與馬來西亞警方於2017年5月17日,聯手在雪蘭莪州查獲一處電信詐欺機房,共計查獲臺灣嫌犯5名、中國大陸籍嫌犯20名。

(五)我方與馬來西亞警方於2017年5月24日,聯手在柔佛州查獲一處電信詐欺機房,共計查獲臺灣嫌犯6名、中國大陸籍嫌犯8名。

(六)我方與馬來西亞警方於2017年5月26日,聯手在馬六甲州查獲一處電信詐欺機房,共計查獲臺灣嫌犯4名、中國大陸籍嫌犯21名。

表二(2017年我方執行專案於第三地主動查獲案件)

12-3.png

來源:刑事警察局統計資料

二、我方於2016年8月成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整合各機關查緝效能,訂頒相關獎勵計畫,並透過情資整合、向上溯源及向下刨根等作為,欲將詐騙集團上、中、下游一網打盡,近年內已取得良好的成效。

(一)查緝在臺灣詐欺大陸民眾機房,2015年及2016年分別查獲40件及50件,而今(2017)年至5月31日止已查獲22件,多以假冒公安、檢察官等方式詐騙大陸地區民眾。

(二)查緝在臺銀聯卡詐欺車手,統計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查獲銀聯卡提款車手計137件219人次。

 

柒、展望與結語

為全力推動打擊跨境電信網路詐欺犯罪,我方於刑事警察局成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統整打詐情資、建立資料庫,並應用大數據分析,執行「打擊臺灣民眾赴海外從事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專案」,期能突破偵查跨境詐欺犯罪瓶頸與困境。惟現階段因「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趨緩,兩岸詐欺治理工作無法即時交流,即便我方執法機關持續加強查緝能量,也無法取得對岸被害人事證,更無從向上溯源,查緝詐欺集團核心成員、主嫌或幕後金主,以致無法根除該犯罪,實非兩岸民眾之福。

2017年9月3日至5日於廈門舉辦金磚五國高峰會議,並自6月起開始實施各項安維措施,對於該地人員及交通進行嚴格管制,於此同時,我方6至8月份全般詐騙案件數及財損數與去年相較,均呈現下降之趨勢,其中8月份詐欺案件數減少720件,財損數減少1億5,942萬元;由於詐騙機房多設置於沿海地區,推測係受安維行動的影響,導致詐欺機房暫時停工或轉移陣地,可見兩岸若能攜手打擊跨境詐欺犯罪,必能創造雙贏的局面。

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為目前兩岸重要治安工作,我方執法機關自2015年至2017年迄今已於境內破獲逾百件電信詐欺機房案件,2017年起則於海外破獲7件跨境電信詐欺機房案件,均以詐騙大陸地區民眾為主,而相關資料亦已傳遞陸方協查偵辦,冀望雙方能在往昔良好的共同打擊犯罪基礎上,持續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合作,擴大打擊詐欺犯罪之深度與廣度,合力追緝詐騙集團核心,保障兩岸民眾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1、L.J.Siegel,Criminology:Theories,patterns,and typologies(7th ed.)

Belmont,CA:Wadsworth Publishing Co.,2003)

2、Lawrence E. Cohen and Marcus Felson,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 (AmericanSociological Review Vol.44,No.4 ,1979,pp.588-608)

3、汪子錫、葉毓蘭(2013),跨境詐騙犯罪的類型與治理分析,調查局展望與探索月刊第11

卷第3期,頁67-90。

4、山田、東茂、燦璋合著(2008),犯罪學,台:三民書局。

5、蔡田木(2009),通訊詐欺犯罪成因及其防制策之研究,刑事警察局委託「詐騙犯罪被

害人屬性之研究」。

6、曾雅芬(2016),行騙天下:臺灣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網絡之分析,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

所博士論文。

7、謝邦昌(2017),大數據在警務之應用,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大數據思維與警務合作論

壇」,頁10-12。